注意:請先看畢本文的第一部分,並想過當中的邏輯問題才看這篇文章。
星期六提出的證明指出擁有十億元的人是窮人。我們先重溫當中的推論:
(一)擁有 0 元的是窮人。
(二)假如某人是窮人,他的財產增加 1 元,他仍是窮人。
(三)由數學歸納法可知,財產是任何正整數(以元計算)的人都是窮人。換言之,擁有十億元的人是窮人。
上述的推論問題在哪?試想想上述的問題的另一個版本:假如現在有一堆人,他們擁有的金錢各不相同,分別是 0 元、1 元、2 元、3 元……、十億元。你可以把他們分為「窮人」和「不是窮人」兩類人嗎?明顯地,0 元和十億元的人分屬兩堆。可是任誰憑他的生活經驗,都不容易決定這兩類人的分界線。例如,假設有人認為擁有 100 元或以下是窮人,100 元以上的不是。總有人會質疑為何 100 元和 101 元的少許區別足以把他們分成兩類。事實上,無論你將分界線設在零和十億之間任何的值,相同的質疑依然存在。
原來這種質疑來自我們對貧富的觀念:貧富不是絕對的概念,而是模糊的。換個方法來說,貧富根本不存在明確的界線,而是有程度之別,例如「非常貧窮」、「頗貧窮」、「很富有」、「非常富有」等。這在數學裏稱為「模糊邏輯」(fuzzy logic),與只有「是」與「不是」的布爾邏輯 (Boolean logic) 相對。在模糊邏輯裏,所有概念都以某個 0 和 1 之間的值表示,稱為真實度 (degree of truth)。以上述的例子而言,我們可以設擁有 0 元時「富有值」為 0,擁有十億元或以上時「富有值」為 1,兩者之間的值則以線性函數計算,數字愈大代表愈富有。如是者,擁有一億元的人是 0.1 富有,擁有一千萬元的人是 0.01 富有。天氣冷熱、人的高矮、聲音大小等都可以這樣表示。
那麼上文的歸納論證錯了甚麼?原來當中的歸納假設「假如某人是窮人,他的財產增加 1 元,他仍是窮人」並不正確。我們假設了「窮」這種概念是絕對的概念,與日常的想法相違。因此,我們不可以這樣推論。
2008年8月16日 星期六
2008年8月2日 星期六
擁有十億元的窮人(上)
擁有十億港元的人算是窮人嗎?很多人都會搖頭不同意。可是以下的推論卻會推出相反的結果!
首先,所有人都認為身無分文的人是窮人。另外,假如某人是窮人,多給他 1 元會令他脫貧嗎?不會。由此可知,擁有 1 元財產的人仍是窮人。那麼如果再多給他 1 元呢?當然也不會。因此,身家達 2 元的人也是窮人。相似地,即使他的財產再增至 3 元亦徒然。原因同樣是 1 元之差無法讓窮人脫離窮人之列。以數學歸納法的原則可知,財產達 4 元、5 元、6 元……等的人都是窮人。換言之,坐擁十億元的人亦是窮人。
上述的結論和我們的直觀概念相悖。當中的推導過程錯了甚麼?三天後(星期二)揭曉。
〔文章下半部分在此:擁有十億元的窮人(下)〕
首先,所有人都認為身無分文的人是窮人。另外,假如某人是窮人,多給他 1 元會令他脫貧嗎?不會。由此可知,擁有 1 元財產的人仍是窮人。那麼如果再多給他 1 元呢?當然也不會。因此,身家達 2 元的人也是窮人。相似地,即使他的財產再增至 3 元亦徒然。原因同樣是 1 元之差無法讓窮人脫離窮人之列。以數學歸納法的原則可知,財產達 4 元、5 元、6 元……等的人都是窮人。換言之,坐擁十億元的人亦是窮人。
上述的結論和我們的直觀概念相悖。當中的推導過程錯了甚麼?三天後(星期二)揭曉。
〔文章下半部分在此:擁有十億元的窮人(下)〕
2008年3月20日 星期四
選擇公理
小弟第一次在這個blog貼文,由於小弟還是一位中學生(也是一隻「數海中的迷途小羔羊」),如果有錯請各位不吝更正
最近在和其他人閒談時,明白了選擇公理(Axiom of Choice, AC)為甚麼不能用數學歸納法(Mathematical Induction)去證明,特意在這兒貼出來和各位像我一樣的「數海中的迷途小羔羊」分享。 :P
首先,讓我大概說一下甚麼是選擇公理,選擇公理的正式說法是:
簡單一點來說,如果你手上有一堆集合,而且你肯定每一個集合都包含至少一個元素,那麼你一定可以在每一個集合抽一個元素出來,而不用知道每個集合的其他資訊。
說到這裏,大家可能已經在抱怨:這不是很明顯嗎?如果你有幾個籃子,每籃內都至少有一隻雞蛋,我們當然可以在每一個籃子抽一隻雞蛋吧!但是數學中一切命題都需要證明,這個也不應例外。現在大家又可能想出了以下這個證明:
1.設P(n)為命題“在n個非空集合中可以在每個集合中抽一個元素出來”;
2.考慮P(1),我們可以在那一個非空集合中任意抽一個元素出來,故P(1)成立;
3.假設P(k)對於一些自然數k成立,考慮k+1個非空集合,由歸納假設知我們可以在頭k個集合中抽一個元素出來,而我們又可以在第k+1個中任意抽一個元素出來,故P(k+1)成立;
4.由數學歸納法原理知P(n)對一切自然數成立;
5.證明完畢。
這個也是我初次聽到選擇公理時想到的「證明」,然而,以上的「證明」有兩個大漏洞,第一個是:甚麼叫「任意抽一個元素出來」;第二個是:對一切自然數n證明了選擇公理,代表選擇公理對於一切情況成立嗎?
先說前者,「任意」這個字用於集合論之類的數學基礎時是十分含糊的,數學上不存在一個明顯的函數f(X),可以在任何一個非空集合X中準確地抽出一個元素。例如定義f(X) = (X中最小的元素)吧,讓我們考慮X’為0至1中所有實數但不包括0和1,容易看到X’中不存在最小的元素,f(X’)沒有定義!又或者考慮一下「古今中外所有的流浪貓」或是「世界上所有曾經/現在/將會看這篇文章的人」之類的集合,你便明白是否存在所謂的選擇函數,並不是一件容易證明的事。
再說後者,使用以上的數學歸納法時,我們假設了可以把一大堆集合排成一列,或至少貼上1,2,3,…的編號。然而,我們知道自然數是一個可數(countable)的集合,但如果我們遇上一堆數目是不可數(uncountable)的集合時,數學歸納法的正確性是值得商榷的。可惜的是,這樣的一堆集合是存在的,例如把每一個正實數x對應一個集合{-x,x}並把所有集合組成一個新的集合,康托(G . Cantor)證明了,以上集合的數目是多於自然數的,即是把它們逐一加上唯一的正整數編號是不可能的。
事實上,在二十世紀中期,科恩(P . Cohen)用一種叫力迫法(forcing)的技巧,證明了選擇公理是不能用策梅羅-弗蘭克爾集合論(ZF,現代數學的基礎之一)內其他公理證明;但又由於選擇公理的表達非常明顯,很多數學證明是在它成立的前提下做的,所以我們唯有把它當成一條公理使用。
說回來,如果選擇公理已經成為公理,又是如此明顯,為甚麼我們還要花時間討論這條「公理」的正確性呢?一個很重要的原因,是如果選擇公理成立,會推出一些看似瘋狂的結果,幾個例子包括:
1. 巴拿赫-塔斯基悖論:存在一個方法,可以將一個三維實心球分成有限個部分,然後通過旋轉和平移,重新組合為兩個半徑和原來相同的完整的球;
2. 塔斯基分割圓問題:存在一個方法,可以將平面上的一個圓分割成有限多塊,然後通過平移,重新拼合成面積相同的正方形;
3. 在以下情況中,存在一個策略令只有有限個犯人不被釋放:
無窮個犯人面向數軸的正方向依次就座,第i個犯人坐在數軸上座標為i的地方,他可以看見所有座標大於i的囚犯頭頂上的帽子。每個囚犯都戴上了黑色或白色的帽子,然後每個犯人依次猜測自己頭上的帽子顏色,猜對了的予以釋放。犯人們可以事先商量,而且他們都知道自己的座位編號,但犯人們不能聽到其他人的猜測;同時,我們假設每個犯人都是聰明和有無窮記憶力的。
時間所限,有關第三個例子中的策略,我留待稍後才再討論。
最近在和其他人閒談時,明白了選擇公理(Axiom of Choice, AC)為甚麼不能用數學歸納法(Mathematical Induction)去證明,特意在這兒貼出來和各位像我一樣的「數海中的迷途小羔羊」分享。 :P
首先,讓我大概說一下甚麼是選擇公理,選擇公理的正式說法是:
設X是非空集合的集合。則我們可以從X中的每個集合中選擇一個元素
簡單一點來說,如果你手上有一堆集合,而且你肯定每一個集合都包含至少一個元素,那麼你一定可以在每一個集合抽一個元素出來,而不用知道每個集合的其他資訊。
說到這裏,大家可能已經在抱怨:這不是很明顯嗎?如果你有幾個籃子,每籃內都至少有一隻雞蛋,我們當然可以在每一個籃子抽一隻雞蛋吧!但是數學中一切命題都需要證明,這個也不應例外。現在大家又可能想出了以下這個證明:
1.設P(n)為命題“在n個非空集合中可以在每個集合中抽一個元素出來”;
2.考慮P(1),我們可以在那一個非空集合中任意抽一個元素出來,故P(1)成立;
3.假設P(k)對於一些自然數k成立,考慮k+1個非空集合,由歸納假設知我們可以在頭k個集合中抽一個元素出來,而我們又可以在第k+1個中任意抽一個元素出來,故P(k+1)成立;
4.由數學歸納法原理知P(n)對一切自然數成立;
5.證明完畢。
這個也是我初次聽到選擇公理時想到的「證明」,然而,以上的「證明」有兩個大漏洞,第一個是:甚麼叫「任意抽一個元素出來」;第二個是:對一切自然數n證明了選擇公理,代表選擇公理對於一切情況成立嗎?
先說前者,「任意」這個字用於集合論之類的數學基礎時是十分含糊的,數學上不存在一個明顯的函數f(X),可以在任何一個非空集合X中準確地抽出一個元素。例如定義f(X) = (X中最小的元素)吧,讓我們考慮X’為0至1中所有實數但不包括0和1,容易看到X’中不存在最小的元素,f(X’)沒有定義!又或者考慮一下「古今中外所有的流浪貓」或是「世界上所有曾經/現在/將會看這篇文章的人」之類的集合,你便明白是否存在所謂的選擇函數,並不是一件容易證明的事。
再說後者,使用以上的數學歸納法時,我們假設了可以把一大堆集合排成一列,或至少貼上1,2,3,…的編號。然而,我們知道自然數是一個可數(countable)的集合,但如果我們遇上一堆數目是不可數(uncountable)的集合時,數學歸納法的正確性是值得商榷的。可惜的是,這樣的一堆集合是存在的,例如把每一個正實數x對應一個集合{-x,x}並把所有集合組成一個新的集合,康托(G . Cantor)證明了,以上集合的數目是多於自然數的,即是把它們逐一加上唯一的正整數編號是不可能的。
事實上,在二十世紀中期,科恩(P . Cohen)用一種叫力迫法(forcing)的技巧,證明了選擇公理是不能用策梅羅-弗蘭克爾集合論(ZF,現代數學的基礎之一)內其他公理證明;但又由於選擇公理的表達非常明顯,很多數學證明是在它成立的前提下做的,所以我們唯有把它當成一條公理使用。
說回來,如果選擇公理已經成為公理,又是如此明顯,為甚麼我們還要花時間討論這條「公理」的正確性呢?一個很重要的原因,是如果選擇公理成立,會推出一些看似瘋狂的結果,幾個例子包括:
1. 巴拿赫-塔斯基悖論:存在一個方法,可以將一個三維實心球分成有限個部分,然後通過旋轉和平移,重新組合為兩個半徑和原來相同的完整的球;
2. 塔斯基分割圓問題:存在一個方法,可以將平面上的一個圓分割成有限多塊,然後通過平移,重新拼合成面積相同的正方形;
3. 在以下情況中,存在一個策略令只有有限個犯人不被釋放:
無窮個犯人面向數軸的正方向依次就座,第i個犯人坐在數軸上座標為i的地方,他可以看見所有座標大於i的囚犯頭頂上的帽子。每個囚犯都戴上了黑色或白色的帽子,然後每個犯人依次猜測自己頭上的帽子顏色,猜對了的予以釋放。犯人們可以事先商量,而且他們都知道自己的座位編號,但犯人們不能聽到其他人的猜測;同時,我們假設每個犯人都是聰明和有無窮記憶力的。
時間所限,有關第三個例子中的策略,我留待稍後才再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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